解读国税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个税优惠
〖A〗、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是针对当前社会经济形势,特别是针对疫情期间个人就业状况而出台的一项个税优惠政策。该政策旨在减轻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鼓励就业,并为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提供明确的税收指导。
〖B〗、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对实习生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税计税办法进行了重大调整。
〖C〗、退休工资免税,返聘工资需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退休人员如还取得返聘工资,则需要缴纳个税,这部分收入不需要与退休工资合并计算。
疫情期间最新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A〗、疫情期间最新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者个税免征: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及相关防疫人员,所取得的工作补助和奖金都会免征个人所得税。捐赠新冠肺炎疫情物资税费减免:捐赠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B〗、特定情况下的印花税减免:在疫情期间,还有针对特定情况的印花税减免政策。例如,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也免纳印花税。
〖C〗、国家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的免税政策主要包括社保费减免、税收减免、房屋租金减免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社保费减免: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社保费减半征收的政策。
〖D〗、疫情期间企业避税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减免、社保费减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以及其他税费减免。
〖E〗、“六税两费”减半征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F〗、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期间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A〗、政策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一经选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疫情期间个人和家庭的税收负担,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
〖B〗、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及相关防疫人员,所取得的工作补助和奖金都会免征个人所得税。捐赠新冠肺炎疫情物资税费减免:捐赠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和企业捐赠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支出,均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C〗、支持防护救治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所取得的工作补助及奖金,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物福利免税:对于企业、单位下发的有关预防新型肺炎病毒感染的药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也将免除个人所得税。
〖D〗、免征增值税:对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或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免征特定行业企业费用: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水利建设基金。
〖E〗、国家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的免税政策主要包括社保费减免、税收减免、房屋租金减免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社保费减免: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社保费减半征收的政策。
〖F〗、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等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或指定日期。 特定行业及群体税收优惠: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优惠等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或指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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